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特殊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6-12浏览次数:12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特殊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湖北省、武汉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入学后连续参加了武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在本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条:特殊医疗救助主要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突发急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或遭受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超出医保适用范围且无法承担者。

  第三条:经费来源:

  一、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助基金。

  二、大学生商业医疗保险公司捐助和其它各种捐助。

  第四条:发生大面积爆发性、流行性疾病时的医疗救助,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划拨专项资金。

  第五条: 医疗救助方法:

  最高金额(每年或者单病种)不超过二万元(暂定)。

  具体情况参照我校2013年大学生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执行。

                              

  住院医疗费自费部分    学校资助给付%   学生自付%

  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部分(含10000元)    75       25

  10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的部分(含20000元)    85       15

20000元以上部分       95        5

  (救助总额不超过贰万)

  第六条:医疗救助申报流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申请医疗救助理由,以及在校期间获得资助情况等),并附相关病历资料由学院提交校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特殊医疗救助核定登记表”(见附件)后,辅导员(或班主任)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签名。

  三、学院领导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学院公章。

  四、校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并盖办公室公章。

  五、申请医疗救助的大学生其住院医药费在完成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费金额在10000元以内由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申请人凭医疗救助核定表到财务部领取资助款。

  六、申请医疗救助的大学生其住院医药费在完成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费金额超过10000元的,校医院院长审核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核签字,申请人凭医疗救助核定表到财务部领取资助款。

  第七条 学校将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学生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将追回全部资助款,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由校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特殊医疗救助核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