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治校内摩托车、电动车的通告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29浏览次数:9

关于清理整治校内摩托车、电动车的通告

在校内行驶的广大摩托车、电动车车主:

近年来,校园内摩托车和电动车数量倍增,且车速非常之快,给校园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减少噪音,避免事故,确保校园内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近期保卫科将联合公安机关对校园内摩托车:超标、无牌电动车进行清理整顿。届时公安机关将现场执法,对违法、违规行驶车辆进行处理。

请广大车主注意,我校区属三环以内,校园内禁止违法、违规摩托车、电动车行驶!

特此通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保卫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处罚依据:

1、 摩托车: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三环线(含)以内区域全天禁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摩托车通行。“禁摩”范围包括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法者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1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违法者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的(驾驶人有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处200元罚款,记12分;违法者持有非摩托车准驾驶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合并处以4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记24分。同时,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运营的,交管部门将扣押车辆,处3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没收违法所得。如驾驶人有无牌无证违法行为的,应予合并处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扣留驾驶证、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 电动车:根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黄色”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禁驾驶黄牌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将严格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机动车(摩托车)进行管理,上路行驶将被暂扣,并可罚款或拘留。